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91刑初25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存吉,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济南市,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济高新检公刑诉[20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存吉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李存吉酒后驾驶鲁AD67D9号牌小型汽车沿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庄科路口西侧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存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存吉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存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构成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存吉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存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存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存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珊珊
书 记 员 窦钰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