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8民初854号原告岳自营,男,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代理人南彩霞,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张冠军,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邯郸市华信运输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县高新园区雪池路北。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经济开发区友谊路以南,东环路东侧颐高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9655784X4。负责人孟庆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阳锋,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自营诉被告张志、张冠军、邯郸市华信运输物资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岳自营于2019年2月13日对被告张志、张冠军、邯郸市华信运输物资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自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自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岳自营负担。
审判员 房朝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管呈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