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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1执3308号

唐青、吴晓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81执3308号

申请执行人:唐青,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吴晓源,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申请执行人唐青与被执行人吴晓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晓源归还申请执行人唐青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2373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10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3月23日,之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86.5元、执行费877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鉴于被执行人吴晓源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唐青,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781执33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俊鸿

审判员  吴国辉

审判员  郑 倩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