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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财保150号

东莞市万力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文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9-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东莞市万力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文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吴雄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财保150号

申请人:东莞市万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皇村禾场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记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泽湘,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粧,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

申请人:深圳市创文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二村沙荷路3005号B栋2楼。

法定代表人:吴雄楷。

被

申请人:吴雄楷,男,汉族,1992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申请人东莞市万力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文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吴雄楷共计价值179659.2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责任范围在179659.28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东莞市万力纸业有限公司提供了179659.28元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万力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文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吴雄楷共计价值179659.2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柯金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葆峰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