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3026号 起诉人邱虎,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2019年3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邱虎与张兴文、张荣德、张兴旺、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陈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兴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36000元(暂计至2019年3月1日,并承担自2019年3月3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借款之日期间的利息),合计186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荣德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张兴旺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王栋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张兴文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张兴文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8年3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约定月利率为3%,逾期违约金日0.15%,约定于2018年9月3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保证人为被告张荣德、被告张兴旺、被告王栋。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张兴文支付了全部借款本金1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张兴文均不能依约按期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张兴文、张荣德、王栋、张兴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综上,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借款合同》中虽约定如发生争议,出借人有权向银川市金凤区法院提起诉讼,但因本案中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属于金凤区法院管辖,故该约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邱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根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白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