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2民初226号
原告:李树文,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智鹏,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才,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树文与被告李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树文负担。
审判员 郭立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东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