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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22执1420号

常凤中、宋国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凤中;宋国占;许培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22执1420号

申请执行人:常凤中,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宋国占(曾用名宋国战),男,汉族,1958年7月7日生,住睢县。

被执行人:许培兰,女,汉族,1954年3月25日生,住睢县。本院在执行常凤中与宋国占、许培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工作人员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文书,本院进行三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国占、许培兰名下有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宋国占、许培兰房产信息,未发现名下有房产登记;经本院线上与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国占、许培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常凤中也未能准确提供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42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宋忠辉

审判员  余伟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