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23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鸿晟轻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江群娣。
被执行人:常州中衡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申请执行人苏州鸿晟轻质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中衡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06民初1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州中衡称重系统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州中衡称重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志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顾正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