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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6151号

杨菲、杨平等与李海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杨菲;杨平;李海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5民初6151号

原告:杨菲,女,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杨平,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淼生,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海佳,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杨菲、杨平诉被告李海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菲、杨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淼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海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菲、杨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天猫商城及股权转让合同》;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支付给被告的转让金59万元、并判令由被告承担因自身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全部损失;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给中介公司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介费3万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在居间方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牵线下签订了《天猫商城及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天猫商城店铺声奥旗舰店、被告独资公司广州慷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支付转让价款51万元,天猫商城技术服务费3万元及消费者保证金5万元,合计59万元,另外,由原告支付中介公司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介费3万元;合同又约定转让之前天猫商城店铺声奥旗舰店、被告独资公司广州慷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所有债务由被告负担,转让之后原告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由原告负担,合同特别约定:除上述已披露债务外,若有任何未披露的、不真实的、可能转由公司及店铺承担的债务和义务,都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转让款59万元给被告,并且支付了中介费,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1月30日办理了股权及法人代表变更手续,在原告接手后,收到税务稽查局的配合调查书,认定广州慷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15年和2016年欠缴的两笔税款,总额超过100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告拒绝支付。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海佳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原告杨菲、杨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天猫商城及股权转让合同、转账凭证及招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回单、说明报告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等证据,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海佳(甲方,出让方)与杨菲、杨平(乙方,受让方)、广州慷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丙方)、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居间方,丁方)签订《天猫商城及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李海佳将天猫商城店铺声奥旗舰店、李海佳独资公司广州慷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杨菲、杨平,由杨菲、杨平支付转让价款51万元,天猫商城技术服务费3万元及消费者保证金5万元,合计59万元,另外,由杨菲、杨平支付中介公司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介费3万元;合同又约定转让之前天猫商城店铺声奥旗舰店、李海佳独资公司广州慷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所有债务由李海佳负担,转让之后杨菲、杨平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由杨菲、杨平负担。合同第六条第1款中关于截止公司与店铺交接完成之日,公司与店铺的债权、债务处均未填写。另约定:除上述已披露债务外,若公司有任何未披露的、不真实的、可能转由公司及店铺承担的债务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协议、侵权、欠付任何应缴未缴税款、对任何政府机关承担的任何费用、义务或责任),都由李海佳承担。合同另约定管辖地为居间方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管辖。上述合同签订后,杨菲、杨平向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转账支付9万元,向李海佳支付了53万元。 审理中,原告陈述,原告杨菲与被告李海佳在2018年1月30日在工商部门完成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告另提交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及说明报告书,拟证明李海佳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欠税的事实。

本院认为,杨菲、杨平与李海佳签订的《天猫商城及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杨菲、杨平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李海佳亦将案涉店铺及公司移交杨菲,并完成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双方已实际履行《天猫商城及股权转让合同》。现杨菲、杨平主张李海佳在转让案涉公司店铺时未披露欠税的情况,但杨菲、杨平提交的证据仅是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未有明确的税务检查结果。即使广州慷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欠税情况,按照双方约定,转让之前的债务系由李海佳负担,并不影响案涉合同目的的实现。此外,杨菲、杨平提交的说明报告书,杨菲说明相关欠付款项系在李海佳经营广州慷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前发生的,杨菲、杨平也未能举证证明李海佳是否存在刻意隐瞒债务的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解除、法定解除的情形,本案不符合合意解除、约定解除权解除的情形,故对杨菲、杨平主张解除《天猫商城及股权转让合同》并退还相关转让金、保证金、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杨菲、杨平主张李海佳负担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及中介费的诉请,杨菲、杨平并未主张损失的相应证据,亦未明确具体的损失,且李海佳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也需要杨菲、杨平进一步举证证明,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菲、杨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杨菲、杨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赵虹

人民陪审员王琳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    郁    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