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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5民初395号

济南正泓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南京松鼠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正泓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松鼠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5民初395号

原告:济南正泓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铜元局前街**。

法定代表人:苗妍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帅清,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松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神州路**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梁先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华,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正泓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松鼠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郑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工违约金2375800元(以170万为基数,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共计111天,按每天1%计算为1887000元。以47万为基数,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共计104天,按每天1%计算为488800元)及利息损失(以2375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2日至被告支付完毕违约金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南京松鼠家具供货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并安装全季家具一批,合同价款为170万元,到货安装完毕时间为收到预付款之日起45日内。2016年7月4日,原、被告又签订《南京松鼠家具供货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并安装全季家具一批,合同价款为47万元,到货安装完毕时间为收到预付款之日起木饰面工程35日内完工。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乙方延误交工,每延误一天按总工程款的1%作为违约金赔付甲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合同预付款之后,开始履行,但被告却因自身原因一再地延误工期,大大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延误了原告的开业时间,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希望贵院能够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合同工期拖延原因系由原告造成,答辩人不存在违反约定情形:1、根据被告方提交的证据,在南京松鼠家具供货安装合同》(2016年6月17日签订)7-18层部分,第三条第3款约定被告应自收到预付款45日内完成安装,合同第十四条甲方(原告)需清理出可安装楼层供乙方(被告)安装施工,安装开施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到场货物不能安装耽搁工期不记入总工期,被告7月3日即到原告场地,但结合证据2016年8月2日邮件内容可知原告在给被告邮件中明确写到:7-18层已交付2天也即原告方于7月31日方将施工作业面交付被告施工,比合同约定应作业面迟延交付被告28天之久,故被告工期依合同约定亦应相应顺延。再根据《南京松鼠家具供货安装合同》(2016年7月4日签订)公共区域部分,第三条被告方应自收到预付款之日木饰面工程35天内完成,家具8月10日前到场,合同第十四条甲方(原告)需清理出可安装楼层供乙方(被告)安装施工,安装开施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到场货物不能安装耽搁工期不记入总工期,而证据中8月2日、8月26日、9月10日三次邮件内容均系原告在向被告方交付平面图系统图、大样系统图等施工图纸,另2016年7月28日邮件内容可知原告在给被告邮件中明确大堂5天内安装完毕并通知被告方。原告原应在最迟2016年7月2将施工作业面交付给被告,但实际在2016年9月10日,原告方才将被告施工所需图纸交付,迟延交付被告49天之久,故原告工期依合同约定亦应相应顺延。2、根据《南京松鼠家具供货安装合同》的约定,原告方应在活动家具接通知应付被告货款总额应为136万元,而被告方于9月18日活动家具已经送到时实际支付原告货款112万,尚有24万元至今天都未支付,而结合《南京松鼠家具供货安装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原告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耽搁工期不计入总工期,所以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方不存在工期拖延的违约情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以无论是双方合同约定还是合同法规定,被告方对因原告原因所致的工期迟延依法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退一步来说,如答辩人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违约金计算亦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平以当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原告仅参照合同约定按1%每天来计算如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与违约金相当,则依法应当降低。本案两份合同的涉及工程是同一酒店,故计算损失时如两份合同分别计算迟延交付期限是错误的,因为酒店开业经营是整体行为,两份合同违约金不能重复计算。原告方对其存在营业利润的损失提供充分证据,而现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计算违约金再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属于违约金重复计算,违反合同法三金适用原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1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供货安装合同》1份,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定制全季家具一批,优惠后总价为170万元;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预付总工程款的30%计51万元;乙方每次货到现场甲方清点无误后,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0%计17万元;甲方所订购木质家具乙方全部安装结束后,甲方支付到乙方总工程款的102万元;剩余活动家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即支付乙方总货款的20%计34万元,摆放安装完毕经华住总部验收合格后,甲方自9月至11月分3次付与乙方剩余总工程款的10%计17万元;9月份支付4万元,10月份支付6万元,11月份支付7万元;总工程款的10%计17万元为一年期质保金,到期后无质量问题甲方7日内付清。乙方在本合同签订15日后发货进场安装,甲方需清理出可安装楼层供乙方安装施工;从安装开始后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到场货物不能如期安装,所耽搁工期不得记录总工期内;若甲方未按上述付款方式付款,所耽搁工期同样不得记录总工期内。 同年7月4日,双方再次签订《供货安装合同》1份,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定制全季家具一批,优惠后总价为47万元;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预付总工程款的30%计141000元;乙方开始生产发货前通知甲方支付乙方总货款60%计282000元,乙方发货并负责安装完毕;总工程款的10%计4700元为一年期质保金,到期后无质量问题甲方7日内付清。乙方在本合同签订15日后发货进场安装,甲方需清理出可安装楼层供乙方安装施工;从安装开始后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到场货物不能如期安装,所耽搁工期不得记录总工期内;若甲方未按上述付款方式付款,所耽搁工期同样不得记录总工期内。 合同签订后,被告分批向原告送货。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9月28日,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货款,共计1783000元。其中,2016年6月20日,被告收到原告第一份合同的预付款51万元;2016年7月6日,被告收到原告第二份合同的预付款14万元。 2.原告提交苗妍玲(原告法定代表人)与梁如海(被告委托代理人)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记录时间为2016年7月2日至2016年11月9日。该聊天记录主要记载了双方关于全季酒店涉案合同履行过程的交流情况。该记录可以体现出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多次失误,造成工期拖延,截止2016年11月9日,仍未全部完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合同后,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多次失误,造成工期拖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6年6月20日,被告收到原告第一份合同的预付款51万元,该合同约定安装完毕时间为2016年8月4日;2016年7月6日,被告收到原告第二份合同的预付款14万元,该合同约定安装完毕时间为2016年8月24日。截止2016年11月9日,涉案合同工程未全部完工。原、被告均未提交涉案合同完工具体时间的证据,故本院以2016年11月9日为违约金的截止计算时间。

被告辩称系因原告原因致使工期迟延,但未提交有效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告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且对计算方式不予认可。被告延期交工,客观上存在造成原告延期营业的可能,本院综合考量原告的实际损失,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即: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金额为164900元;以4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金额为36190元;以上共计201090元。违约金即含有经济损失的性质,原告主张利息损失属于重复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松鼠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正泓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10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济南正泓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2137元,由原告负担26820元,被告负担5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庭武

人民陪审员  蔡建红

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