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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4民初570号

孙敏与王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敏;王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24民初570号

原告:孙敏,女,1987年9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王光华,女,汉族,农民,住突泉县。原孙敏诉被告王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敏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国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