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24民初570号
原告:孙敏,女,1987年9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王光华,女,汉族,农民,住突泉县。原孙敏诉被告王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敏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国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