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冀0522执102号刘拥军:本院执行的刘拥军申请执行王丹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王丹丹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18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拥军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刘拥军与王丹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冀0522执102号刘拥军:本院执行的刘拥军申请执行王丹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王丹丹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18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拥军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