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3民初279号
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格萨拉大道****楼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32709853XK。
法定代表人:吴金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发,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王跃强,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现住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与王跃强系夫妻关系),女,197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一般代理。 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诉被告王跃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度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邓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