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14行审54号

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水利局与王学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水利局;王学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辽0214行审5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水利局,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平仁,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男,系该局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普兰店市丰荣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月,男,系该局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文化路。

被执行人:王学峰,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水利局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普林水罚决字[2018]第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责令(王学峰)限期6个月内恢复擅自改变用途林地的原貌。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水利局作出的普林水罚决字[2018]第06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水利局作出的普林水罚决字[2018]第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对王学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罚款385元;2、责令(王学峰)限期6个月内恢复擅自改变用途林地的原貌。并于2018年6月15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王学峰,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和起诉。2018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原貌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普林水罚决字[2018]第06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但责令被执行人6个月内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原貌,因申请执行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改变林地前的状况,致使本案不具有可执行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水利局申请执行普林水罚决字[2018]第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限期6个月内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原貌”,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肖明阳

审判员 曲 跃

审判员 孙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徐可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