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6民初9638号
原告:樊仕云,男,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津津,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光,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军,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曹廷春,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权,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樊仕云与被告白军、曹廷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樊仕云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仕云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仕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樊仕云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审 判 员 李昱娇
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相平平
书记员刘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