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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6民初9638号

樊仕云与曹廷春白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仕云;白军;曹廷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6民初9638号

原告:樊仕云,男,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津津,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光,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军,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曹廷春,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权,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樊仕云与被告白军、曹廷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樊仕云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仕云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仕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樊仕云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审 判 员  李昱娇

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相平平

书记员刘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