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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02民初176号

原告唐鲁俗与被告刘志新、刘秋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鲁俗;刘志新;刘秋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2民初176号

原告:唐鲁俗,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菖塘社区新田组**。身份证号码:430211195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良,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志新,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住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鸡咀山村铁炉塘**证号码:430211197509295238。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海燕,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秋香,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住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井龙街道办事处茅塘坳村杨家嘴**号码:430211197309195224。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鲁俗与被告刘志新、刘秋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鲁俗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鲁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唐鲁俗负担。

审判员  尹建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