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3121号 被执行人黄某,男,2002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 关于被执行人黄某罚金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刑初15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刑初151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刑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刑初1514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刑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辛 波
审判员 王伟伟
审判员 雒虹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年鹤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