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3581号
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4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张洪昌,男,193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张洪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285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洪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伟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洪昌拒绝履行行为义务,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定申请执行人王伟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张洪昌承担,但申请执行人王伟拒绝代为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洪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定申请执行人王伟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张洪昌承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王伟表示拒绝代为履行,至此,本案的执行工作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285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具备代为履行能力时,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李 维
审判员 何保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胡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