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民特10号
申请人:重庆清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一支路****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8DHJ67。
负责人:孙绍中,该分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谊,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舒仕忠,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昌,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人重庆清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清雅物业丰都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舒仕忠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清雅物业丰都分公司称:舒仕忠入职我公司时,我公司就组织其对我公司制定的《重庆清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秩序维护员奖惩制度》进行学习和培训,且我公司将该制度张贴在食堂、保安处等予以公示。但舒仕忠在工作期间,多次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舒仕忠经济补偿金。 被申请人舒仕忠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清雅物业丰都分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明确载明解除的理由是我不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清雅物业丰都分公司应当支付我经济补偿金。 经审查查明:舒仕忠于2016年10月11日入职清雅物业丰都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11月15日,清雅物业丰都分公司经重庆市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2016年11月30日,清雅物业丰都分公司制定了《基本管理制度》、《秩序维护员奖惩制度》。2018年8月3日,清雅物业丰都分公司以舒仕忠违反管理制度和纪律为由,对舒仕忠等七人作出处罚,给予舒仕忠严重警告处分。2018年9月3日,清雅物业丰都分公司以舒仕忠等七人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与舒仕忠之间的劳动关系。舒仕忠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242元。 2018年9月11日,舒仕忠向丰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清雅物业丰都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18年11月14日,丰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丰劳人仲案字[2018]第129号仲裁裁决:由清雅物业丰都分公司支付舒仕忠经济补偿金4400元;此款项于裁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案,虽然清雅物业丰都分公司举示了相关证据证明舒仕忠在工作中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该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舒仕忠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中明确载明解除原因是舒仕忠不愿意与清雅物业丰都分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因此,清雅物业丰都分公司应当支付舒仕忠经济补偿金。丰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清雅物业丰都分公司提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清雅物业丰都分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清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清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聪
审判员 刘继雁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梅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