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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2民初2790号之一

三河市燕东水泥有限公司、陈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河市燕东水泥有限公司;陈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82民初2790号之一申请人三河市燕东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皇庄镇西定府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37381338N。

法定代表人:袁毅,经理。被申请人陈静,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申请人三河市燕东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河市燕东水泥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静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并以担保人高升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西外环路东侧永安路西侧新天地二期8号楼8-3-1301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高升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房屋(房房权证号:三河房房权证泃字第**)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