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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248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曾祥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祥武;赵继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24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国泰南路3号保利商贸中心6座。

负责人:贺春林。

被执行人:曾祥武,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赵继云,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曾祥武、赵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曾祥武、赵继云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189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祥武、赵继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7588.75元(含执行费7797.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欧志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