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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304号

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丽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王丽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304号

原告: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丰路******。

法定代表人:陈浩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琴,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招兵,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琴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王丽琴提交的证据证实,王丽琴已于2019年1月15日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2019)湘0102民初1966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我院受理本案的时间后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故本案依法移送给先受理的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梁宝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余若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