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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02执46号之二

于晶与沈继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晶;沈继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602执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于晶

被执行人:沈继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晶与被执行人沈继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先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4万元,其余赔偿款104005.84元,被执行人二年半内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602执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 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林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