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602执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于晶
被执行人:沈继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晶与被执行人沈继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先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4万元,其余赔偿款104005.84元,被执行人二年半内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602执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 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林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