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455号之一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43282041。
负责人:高琪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贵,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惠忠,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平安银行与被告何惠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平安银行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平安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计174.50元、保全费420元,二项合计594.50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
审判员 丁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