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681民初1129号
原告:王孝玲,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福永,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玲与被告王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福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玲撤回对被告王福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邹传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岳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