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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1民初1129号

王孝玲与王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孝玲;王福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681民初1129号

原告:王孝玲,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福永,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玲与被告王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福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玲撤回对被告王福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邹传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岳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