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81民初711号
原告: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辉东,该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军,该行职工。
被告:孙国政,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被告:周小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孙魁,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国政、周小梅、孙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行撤回诉讼,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6元,由原告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立成
书记员 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