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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5执528号

董勤香与赵斌、安徽宝盛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董勤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执528号

申请执行人:董勤香,女,汉族,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赵斌,男,汉族,住无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5日生效的(2018)皖0225民初5687号判决,于2019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赵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斌偿还董勤香借款本息36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960元,案件执行费38700元。但被执行人赵斌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赵斌名下价值367766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康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