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1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住所地:吉安县城庐陵星城。
负责人:朱志云。
被执行人:刘圣勇,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上官建风,女,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圣勇、上官建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67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圣勇、上官建风在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圣勇、上官建风在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涛裕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锦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