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232号之五
原告:余姚市四联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中国塑料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JKM83F。
法定代表人:施信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申高,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永康市禄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烈桥村信用代码:91330784343981672N。
法定代表人:胡红巧,职务不明。 原告余姚市四联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禄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余姚市四联塑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四联塑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四联塑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计1081.50元,财产保全费965元,合计2046.50元,由原告余姚市四联塑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 慧
人民陪审员 许茶花
人民陪审员 胡文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
书 记员 吴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