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5民初10752号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对原告丁晓楠诉被告重庆世纪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张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075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判决书内容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七页“案件受理费5186元,由原告丁晓楠负担1712元,由被告重庆世纪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张风琦负担3474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680元,由原告丁晓楠负担2142元,由被告重庆世纪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张风琦负担4538元。”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孔德娴
人民陪审员 朱淑娟
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建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