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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民初10752号

原告丁晓楠诉被告重庆世纪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张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2-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晓楠;重庆世纪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张风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5民初10752号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对原告丁晓楠诉被告重庆世纪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张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075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判决书内容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七页“案件受理费5186元,由原告丁晓楠负担1712元,由被告重庆世纪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张风琦负担3474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680元,由原告丁晓楠负担2142元,由被告重庆世纪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张风琦负担4538元。”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孔德娴

人民陪审员  朱淑娟

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建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