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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837号

苏和国与刘红艳、中山市百晶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和国;刘红艳;中山市百晶灯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837号

原告:苏和国,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告:刘红艳,女,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中山市百晶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二东方路1号古二顺昌楼第5层之2。

法定代表人:刘红艳。上述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联英,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和国与被告刘红艳、中山市百晶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苏和国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和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和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计914元,由原告苏和国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石一夫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潘汝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