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837号
原告:苏和国,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告:刘红艳,女,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中山市百晶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二东方路1号古二顺昌楼第5层之2。
法定代表人:刘红艳。上述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联英,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和国与被告刘红艳、中山市百晶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苏和国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和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和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计914元,由原告苏和国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石一夫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潘汝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