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执1329号
申请执行人:杨兵兵,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柏四华,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
被执行人:邓瑶孜,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
被执行人:唐欢,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 申请执行人杨兵兵与被执行人柏四华、邓瑶孜、唐欢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4刑初4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柏四华、邓瑶孜、唐欢应向申请执行人杨兵兵支付1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柏四华、邓瑶孜、唐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建刚
审判员 仇 争
审判员 周海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