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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民初143号

胡骏与王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骏;王毅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802民初143号

原告:胡骏,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王毅强,男,199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胡骏与被告王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毅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毅强返还借款2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8年8月1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两次返还3600元,剩余26400元至今未返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王毅强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8日,被告王毅强向原告胡骏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8年8月1日前归还,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返还3600元,剩余26400元至今未返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期至,被告未按约返还全部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264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毅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怠于行使自身诉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毅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骏借款264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毅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文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汪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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