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1002民初1434号
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魏莉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军,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冰,汉族,居民,住庆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退付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元。
审判员 吕晓兰
二○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