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晋11刑终18号原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某,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巩某,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原审被告人郝某,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原审被告人崔某,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原审被告人武某,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温某、巩某、郝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崔某、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8)晋1102刑初274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温某、巩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8)晋1102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尉苑
审判员 张少军
审判员 曹宪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乔文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