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3民初6151号之二
原告:刘笑道,男,198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朱璐璐,男,198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为徐州伟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璐璐)推荐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宋晴,女,199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江苏容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笑道与被告朱璐璐、宋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刘笑道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笑道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笑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0元,减半收取计6475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995元,由刘笑道负担。
审 判 员 方玉宝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法官 助理 江 来
书 记 员 秦 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