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213民初6151号之二

刘笑道与朱璐璐、宋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笑道;朱璐璐;宋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3民初6151号之二

原告:刘笑道,男,198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朱璐璐,男,198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为徐州伟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璐璐)推荐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宋晴,女,199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江苏容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笑道与被告朱璐璐、宋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刘笑道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笑道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笑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0元,减半收取计6475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995元,由刘笑道负担。

审 判 员  方玉宝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法官 助理  江 来

书 记 员  秦 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