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525民初661号
原告:李艳国,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常波,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梁冬冬,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李艳国与被告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云廷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付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