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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5民初661号

李艳国与梁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艳国;梁冬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525民初661号

原告:李艳国,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常波,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梁冬冬,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李艳国与被告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云廷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付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