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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9执38-1号

徐莲凤、丁智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莲凤;丁智海;刘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29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徐莲凤,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丁智海,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刘红梅,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申请执行人徐莲凤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9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丁智海、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徐莲凤与被执行人丁智海、刘红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9执3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建新

审判员  李占军

审判员  汤颖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喻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