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402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田洪
被执行人:张惠丽 本院在执行田洪与张惠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晋040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及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4民终25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惠丽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田洪人民币4498.64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4698.64元,但被执行人张惠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张惠丽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共计234765.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晋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鑫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