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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02执427号

田洪与张惠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田洪;张惠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402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田洪

被执行人:张惠丽 本院在执行田洪与张惠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晋040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及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4民终25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惠丽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田洪人民币4498.64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4698.64元,但被执行人张惠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张惠丽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共计234765.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晋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鑫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