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02民初9079号
原告:涂群朝,男,汉族,1953年8月12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健,浙江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国富,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群朝与被告施国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群朝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群朝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俞东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群朝撤回对被告俞东华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群朝负担。
审 判 员 蒋俊伶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
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