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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02民初9079号

涂群朝与施国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涂群朝;施国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02民初9079号

原告:涂群朝,男,汉族,1953年8月12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健,浙江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国富,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群朝与被告施国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群朝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群朝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俞东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群朝撤回对被告俞东华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群朝负担。

审 判 员 蒋俊伶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

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