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895号
原告:李玲,女,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海,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文艳,女,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罗华忠(曾用名罗忠、罗远远),男,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李玲与被告姚文艳、罗华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李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李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淞
人民陪审员 王官福
人民陪审员 张少举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