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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4民初895号

李玲与姚文艳、罗华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玲;姚文艳;罗华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895号

原告:李玲,女,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海,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文艳,女,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罗华忠(曾用名罗忠、罗远远),男,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李玲与被告姚文艳、罗华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李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李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淞

人民陪审员  王官福

人民陪审员  张少举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