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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04民初304号

304杜永怀与曹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永怀;曹军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04民初304号

原告:杜永怀,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林,男,住所淮安市淮阴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曹军浩,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杜永怀诉被告曹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杜永怀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永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永怀负担。

审判员  彭德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董理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