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04民初304号
原告:杜永怀,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林,男,住所淮安市淮阴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曹军浩,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杜永怀诉被告曹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杜永怀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永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永怀负担。
审判员 彭德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董理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