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13557号
原告:孙艳红,女,1990年1月15日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被告:江政柳,男,1998年7月15日生,江西省都昌县人,居民,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孙艳红与被告江政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艳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共计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大伟
人民陪审员 潘恒芹
人民陪审员 孙志克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