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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民辖终237号

谢思宇、周玉琦等与谢思宇、周玉琦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思宇;周玉琦;徐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辖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思宇,男,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吴起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琦,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薇,女,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上诉人谢思宇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5民初20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谢思宇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吉兴路******5-1,本,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谢思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 华

审判员 陈劲松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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