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105民初650号
原告: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朝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春梅,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严祥,男,回族,1974年7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湟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已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青海正阳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国华
二○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袁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