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27民初1331号之二
原告:刘彦波,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男,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范晓磊,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
被告:景闫飞,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 原告刘彦波与被告范晓磊、景闫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刘彦波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晓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彦波撤回对被告范晓磊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建国
人民陪审员 牛丽芳
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高 爽
书 记 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