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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27民初1331号之二

刘彦波与范晓磊、景闫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彦波;范晓磊;景闫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27民初1331号之二

原告:刘彦波,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男,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范晓磊,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

被告:景闫飞,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 原告刘彦波与被告范晓磊、景闫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刘彦波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晓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彦波撤回对被告范晓磊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建国

人民陪审员  牛丽芳

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高 爽

书 记 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