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辖终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矿缆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理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法院亦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郑州矿揽销售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关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郑州矿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矿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