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3民初1044号
原告:夏和美,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清,江苏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杨,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夏和美与被告徐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夏和美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夏和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夏和美负担(已缴)。
审判员 梅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周红燕
书记员封小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