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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83民初1044号

1044夏和美与徐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和美;徐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3民初1044号

原告:夏和美,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清,江苏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杨,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夏和美与被告徐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夏和美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夏和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夏和美负担(已缴)。

审判员  梅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周红燕

书记员封小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