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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5刑初20号

邵钰鑫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邵钰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405刑初20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钰鑫,曾用名邵国歌,男,1982年3月1日出生于枣庄市台儿庄区,汉族,文盲,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因犯抢劫罪,1998年8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2003年8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妨害公务罪,2006年10月2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3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台检刑诉(2019)第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钰鑫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科、助理检察员陈贵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钰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3日晚、同年12月17日、2018年9月27日晚、同年10月20日5时许,被告人邵钰鑫先后四次到台儿庄区兴中路张习军居住的汇金园小区辱骂张习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钰鑫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邵钰鑫当庭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日晚、同年12月17日、2018年9月27日晚、同年10月20日5时许,被告人邵钰鑫先后四次到台儿庄区兴中路张习军居住的汇金园小区辱骂张习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邵钰鑫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岳某、王某、刘某、田某、陈某的证言,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报警单、相关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钰鑫为发泄情绪,多次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邵钰鑫能当庭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钰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石祥平

人民陪审员  薛 峰

人民陪审员  王 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言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