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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160号之一

16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祁敏、赵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祁敏;赵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160号之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010423。

负责人:陈新宏,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坊锋,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军,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祁敏,女,198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时代上城**。

被告:赵春明,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时代上城**。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祁敏、赵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国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计253.50元、保全费2270元,二项合计2523.5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

审判员  丁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