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160号之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010423。
负责人:陈新宏,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坊锋,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军,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祁敏,女,198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时代上城**。
被告:赵春明,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时代上城**。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祁敏、赵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国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计253.50元、保全费2270元,二项合计2523.5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
审判员 丁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静 微信公众号“”